《懂得维权 从我做起》——第四周国旗下讲话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再次来到我们学校的升旗仪式,今天是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所以我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懂得维权 从我做起》。跟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有关未成年人维权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消费者权益”呢?就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下,为了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而赋予商品最终使用者(也就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益日,顾名思义,就是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日子。早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也就是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7年,我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为国际消费者联盟的一员。自此,每年的3月15日,我们全国各地都要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常识,以唤醒和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如今,“3·15”已经成为一个标志,饱含着公平和正义;也是一种声音,传递出对平等与诚信的呼唤。
可能有些同学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大人们的事,离我们小孩子还太遥远。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民法典规定,8至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些事情大家做了就有法律效力了,比如帮妈妈打酱油,到超市购物,到美食街买烤串,到文具店买学习用品,在小商贩那里买小吃或小玩具。每每这时,你就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而由于大家的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尴尬:用零花钱购买文具用品,却买到了劣质产品;到小摊上买小吃想一饱口福,吃完后却身体不适;在小卖部买零食买到了“三无产品”、“过期食品”;在无名小店定制的校服属于假冒伪劣。这个时候,你是自认倒霉、默不作声还是理直气壮地去找商家讨个说法呢?面对这些情况,同学们不应该置若罔闻,而是要学会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制假造假售假行为无处藏身。
跟大家分享这样一则案例。罗女士在某手机专卖店花费5000元购买了苹果手机一部。隔天使用时发现手机出现非正常关机问题,随即找到该商家欲退换手机,但商家拒绝罗女士的退换要求,提出只负责维修。罗女士十分懊恼,却又不知所措。这时她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儿子提醒她可以打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12315)。罗女士随即拨通了电话,开启了维权之路。当地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为:商家以只履行修理的责任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换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什么规定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业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个例子中,罗女士在专卖店购买的手机于隔日就出现质量问题,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退换要求。 最终在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按照法律和“三包”规定,商家同意为罗女士更换一台全新的手机。由此可见,具有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多么重要啊,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积极进行维权。
在这里,我想告诉各位亲爱的同学们,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了解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清楚地认识到合理维权的重要性,在关键时刻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逐步培养法律意识,做知法懂法的新时代少年。